赣州打掉一个33人砂霸团伙!

近期,赣州市兴国县公安局侦办的张某坤、吕某芝、李某生、谢某、姚某华等3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6月至2019年期间,张某坤、吕某芝、李某生、谢某和钟某胜、钟某生、郭某燕、钟某荣(上述4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兴国县河道河砂开采权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垄断兴国县砂石市场成立了砂石公司,纠集被告人姚某华、朱某庆等29人和刘某、郭某林等10人(另案处理)成立稽查大队,组织稽查员上路非法拦截检查运砂货车及巡查兴国县各乡镇河道,采取围堵限行、言语威胁、扣留车辆、强制罚款等手段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钟某胜为首要分子,本案被告人张某坤、吕某芝、李某生、谢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其余被告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警方成功抓获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公诉机关认为

张某坤、吕某芝等33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张某坤、吕某芝等6人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钟某、李某元等27人的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宣判。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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