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父母育儿假”早日落地

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提出,在该法中增加一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专家认为,这是完善生育假期制度的必要举措。

2016年,我国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如今出台三孩政策,但出生的人口数量远远低于预期,因为很多育龄夫妇都不愿意生二孩、三孩,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孩子生出来之后没人带。试想一下,如果父母双方在孩子上幼儿园前就要参加工作,孩子大多由老人来带。如果老人已经离世或身体不允许,只好长时间雇请保姆了。但近年城市保姆价格飞涨,雇请保姆的费用已经超出了很多城市白领的经济承受能力,因而许多夫妻不得不放弃生育二胎的打算,更不用说生育三胎了。

而今,国家在相关法律中增设“父母育儿假”,特别是给男性“育儿假”,让男性参与育儿当中,不仅可以帮助家庭度过育儿人力资源压力最大的阶段,而且可以促进家庭生育意愿的提升,还可以在家庭中建立更为平等的两性分担关系,甚至有助于建立更加亲密的亲子关系。所以,将“父母育儿假”写入相关法律,不仅是一个符合人性的好举措,更是体现社会文明的好政策。

实际上,“父母育儿假”在我国也不是首次提出。早在2019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支持实施“育儿假”,不少地方也作出了积极探索,出台了相应办法,如宁夏规定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上海妇联建议增设夫妻“共用育儿假”,辽宁省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安徽省则明确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

不过,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父母育儿假”却遭遇了不少“不能休、不敢休”的尴尬。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执行起来问题不是很大,但对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来说,单位的岗位有限,用工成本有限,平时可谓“一个萝卜一个坑”,一旦因“育儿假”离岗,必然要安排人员“替岗”,企业自然要承担由此引发的各种成本,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对于员工而言,虽然期盼“父母育儿假”的落实,但有些人会担心休假会导致自己失去工作,或担心因休假而降低了工资、影响了职级升迁…

因此,要让“父母育儿假”真正变成现实,早日从纸上走向现实,就必须多管齐下,努力在保障职工法定和必要的休假权同时,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和诉求。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努力协调各方建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要从法律层面对落实“父母育儿假”给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尤其要针对企业由此增加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减税减负的标准,让企业主动为年轻的父母们安排“父母育儿假”;另一方面,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推动和落实“父母育儿假”上起到带头作用,给全社会做一个良好的示范。对于相关的工作岗位,要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及时妥善安排人员接替,确保年轻父母在休“父母育儿假”期间工作不断线;再一方面,企业负责人要积极响应并主动保障员工的休假权,尤其是日常的带薪年假及“父母育儿假”,虽然当时提高了企业用人成本,增加了企业负担,但它可以让员工感受到人文关怀的温暖,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凝聚力;最后,广大员工也要放下各种顾虑,认识到休假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如果因休假被单位解聘或扣了工资,要大胆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工会或法律部门举报寻求帮助。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要对涉事单位予以彻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厉追责。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生育政策,实现更高水平的幼有所育,不仅需要系统性的社会支持,更需要期待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大胆探索,共同保障“父母育儿假”早日落地。( 袁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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