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出台

日前,上饶市住建局出台了《上饶市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程序。《办法》共五项内容,包括物业质量保修金退还的条件、退还的一般程序、退还的异议处理、退还的特殊情形和审批流程。

据了解,我市已实行新建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七年,即新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保修责任期满后(分期开发项目综合验收交付使用满5年),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由于省市对物业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退还程序规定较少,操作性不强,市住建局因此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办法》充分尊重了建设单位和业主双方的利益,明确了保修责任期满后质保金本息余额退还建设单位的三个条件:一是未出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物业质量问题;二是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并经验收合格,或者业主自行维修但建设单位与业主就维修费用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给付义务;三是出现物业质量问题且双方就责任承担发生争议,但建设单位已按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办法》规定了质保金退还的四道程序:一是建设单位向质保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责任期满后质保金退还申请;二是质保金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的十五日内,将拟退还质保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三十日;三是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可提出书面异议、或无异议的书面材料;四是质保金管理机构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质保金。

《办法》保证了异议情形的解决办法,规定质保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记者 方子健 来源:上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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