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宜春市召开《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易小华对修订出台的《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作了详细介绍,市政府住房保障中心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杨文婷回答记者问。
易小华介绍,原《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于2007年6月颁布实施,至今已经施行10余年,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此次修订出台的《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9日起施行,明确了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体制、归档范围,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流程,对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提高城建档案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宜春市城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调整相关部门名称
根据机构改革确定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对相关部门名称作出调整,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城市建设档案馆”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
变更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模式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联合验收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取消了关于工程建设档案“预验收”的规定,将工程档案验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档案接收服务效能,《管理办法》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明确工程档案报送责任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工程档案编制和收集有时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可用性等负终身责任。由此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档案的报送责任。
增加声像档案管理内容
声像档案比单纯的文字更加真实、直观,对城市规划、管理都具有参考价值。《管理办法》增加了声像档案管理要求,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声像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并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修整、编造、篡改。”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城建档案馆应当征集、接收不同门类的历史城建档案。
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建档案信息化管理目标,以及电子档案保管保护要求,指出“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存储的电子档案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对重要电子档案应当进行异地异质备份。”
取消了收费内容
宜春市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自2015年后停止收取档案服务、利用费,《管理办法》取消了有关收费内容。
下一步,宜春市住建局将以此次《管理办法》修订出台为契机,狠抓城建档案验收、档案保管、查询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工作,规范档案管理,强化为民服务,为该市建设江西综合实力强市提供有力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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