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万载县人民法院:判了!二人多次贩卖毒品,已获刑!

近日,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毒案。正值大好年华的李某、钟某因多次贩毒,构成贩卖毒品罪,获有期徒刑,令人惋惜!

案情回顾:2022年1月起,李某、钟某二人多次向卢某、王某、曾某等人出售交付含有“大麻”的电子烟或毒品K粉,二人均获利。归案后,被告李某、钟某深刻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对自己的吸毒、贩毒行为感到懊悔,并愿意接受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钟某多次贩卖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对其二人可从轻处罚;向未成年人贩毒,酌情从重处罚。李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二被告人向吸毒人员贩卖电子烟,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尚不属于管制类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将其作为毒品的代替品销售给吸毒人员,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案情,万载县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踏入毒圈深似海,身陷毒潭难自拔,案涉被告人或是吸毒人员这样因交友不慎误入毒坑,染上毒瘾,继而以犯养吸,最后触犯刑律的案例并不是个案。“毒品犯罪”看似遥不可及,但其实可能就在身边,尤其是青少年自控能力较差、法律意识较淡薄,广大家长、老师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毒品预防教育,加强对毒品种类、社会危害性、识别防范方法等内容的宣传,净化孩子们的社交圈、朋友圈,培养孩子们健康的兴趣爱好,教导孩子们严守法律法规,坚决远离毒品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万载县人民法院 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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