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法院:普法小课堂之“铠甲勇士”维权记

现如今,“铠甲勇士”“小猪佩奇”“汪汪队”“超级飞侠”……这些经典卡通形象是当下孩童界的“顶流担当”!由于互联网发展的迅猛,“盗图”是很难有效制止的一个行为,但未经授权经营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来源合法的,应认定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具实力和发展潜力的动漫文化产品集团公司之一,产业链涵盖动漫内容制作、图书发行、玩具等衍生产品开发制造、形象授权等。通过十来年的推广运营,公司创作“铠甲勇士”“巴拉拉小魔仙”“火力少年王”“超级飞侠”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如多次获得中国IP产业年会组委会“玉猴奖-2017年度最具商业价值十大动漫IP”、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省动漫行业协会-广东十大IP”,2018年5月获得第十届全国文化企业三十强。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与“地虎侠(Q版)”“刑天侠”“金刚侠”美术作品形象相近似的图画本,其行为严重侵犯的著作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万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万载法院作出相应民事判决:被告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作登字-2009-F-0828“人物形象——地虎侠(Q版)”、粤作登字-2013-F-00005883“人物形象——刑天侠”、粤作登字-2013-F-00005893“人物形象——金刚侠”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需赔偿数千元。宣判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某超市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普法小知识之构成著作侵权的简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简而言之,需满足两个条件:1.该作品具有独创性;2.该作品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也就是说,该作品是否发表、是否具有对其进行版权登记都不影响其是否享有著作权。

究竟何种行为才构成著作权侵权?从上述案件中可以发现,图画本的盗图行为是侵权重灾区。该类侵权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盗用。从对侵权情况的普查来看,多数商家销售的侵权产品均为直接将画作印在产品上;对原作进行修改。侵权方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细微修改后进行使用;假冒著作权人对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进行维权并非法获利。因我国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采用自愿登记为原则,作品登记表内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均由申请人自行填写,版权登记机构并不对此进行实质性审查,这就导致了有些不法分子以此为漏洞进行投机行为。

但不管是上述哪一种侵权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侵权美术作品或与侵权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未经许可在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侵权美术作品或与侵权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万载县人民法院 张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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