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幼童在体育培训中受伤致残 培训机构被判承担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儿童参加校外培训班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江西一幼童为提高身体素质,参加了篮球培训课,不甚在培训课上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培训机构的侵权责任纠纷,判令被告某培训机构支付受伤幼童人身损害赔偿金90956.1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5956.14元。

2022年8月17日,未满六岁的姚某某在某培训机构老师带领下进行篮球活动,姚某某在活动中摔伤,机构老师随即拔打急救电话,姚某某被送医后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7340.35元。后续,姚某某花费复查费、器具费共计5680.49元。2022年12月6日,新余某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姚某某右上肢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350元。因赔偿事实未达成一致,姚某某法定代理人将某培训机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某培训机构支付姚某某各项费用合计164768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培训机构支付姚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90956.14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95956.14元。

被告培训机构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姚某某摔伤时未满六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基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本案中培训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归于培训机构。某培训机构作为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和课外体育培训的主体,因姚某某在其教育培训场所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在其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管理职责,从而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形下,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姚某某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可 供稿)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