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学校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多次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赣州这名董事长被判刑!
案件经过
某学校系独资民办学校,为普通合伙企业,被告人沈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长。
2007年9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沈某利用其担任该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未召开董事会议及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自批自借方式,指使财务人员将公账上的资金6825365.59元,分多次转到其个人账户或指定转账。
同时,自2010年10月开始,沈某擅自以学校名义向该学校教职工集资互助款,截止到2017年9月,沈某通过财务人员转到其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的集资互助款有6671000元。
综上,沈某通过账务人员将公账上的资金6825365.59元,公账上的教职工集资互助款余额2285000元,以及擅自以学校名义向该学校教职工集资的互助款6671000元,转到其个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合计15781365.59元,全部挪用于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及利息,至今未归还。
一审法院查明后认为
沈某利用其担任某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挪用学校资金15781365.59元,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惩处。
一审法院判决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司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定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沈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沈某挪用的资金15781365.59元,发还被害单位某学校。
被告人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沈某借某学校公账的教职工集资互助款2285000元属于债务转移,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二审法院判决
2011年1月16日,某学校董事会与沈某个人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将学校剩余的15.18亩商业用地交由沈某个人实施第三期房地产开发,土地价格为每亩1000000元,共计15180000元。
按照约定,沈某应当偿还2285000元的教职工集资款,作为获得15.18亩土地开发权所支付的部分费用,该约定并不是同意将教职工集资款2285000元给沈某使用。沈某不但未按期偿还,反而利用职务便利将2285000元互助款转入个人账户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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