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天新闻丨江右锐评:卖芹菜赚14元罚10万元,谨防“小过重罚”扼杀市场活力

近日,央视《法治在线》披露了这样一个判例:家住闽侯县的张某,因为帮邻居顺手卖了点菜到菜市场,赚了14元钱,但没想到这些菜竟然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卖菜获利14元,罚款10万元,二者之间极为悬殊,构成“一个非常鲜明的对比”,明显属于“小过重罚”,超出了合理范围,也令大众感到惊诧,普遍认为罚得太重。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食品存在农药残留指标超标的,货值金额又不足1万元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可见,如果单纯按照法条理解,张某售卖农药残留蔬菜已经触犯法律,罚款下限就是5万元,因迟缴而追罚至10万元,看似“没毛病”。但是,《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执法部门针对“小过”实施“重罚”,貌似在严格执法,可实际上属于过度执法,有机械化解读法规,以罚代管之嫌,容易将重罚当成行政执法的武器,进而衍生出“罚款经济”,最终令市场主体不堪重负,扼杀了市场活力。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在客观上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因此法院决定不予执行。办案法官认为,“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执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由此可见,罚款并非目的,只是管理市场、规范经营的手段,如果一味强调重罚,就会陷入打击力度过重,打击面过大的危险,让处于市场生态链底端的弱小经营者、个体户难以承受,最终只得被迫退出市场,不仅有碍市场正常发展,也不利于个体就业创业。

此前,各地已经多次曝光过类似“小过重罚”的案例,既有卖菜抽检不合格的,也有餐馆超范围经营“拍黄瓜”的,还有包子铺卖豆腐脑的等等,均遭到执法部门的重罚,罚款金额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严重偏离过罚相当原则。这样的案例一再上演,表明“小过重罚”具有普遍性,很多普通人觉得不可思议的处罚,执法者却认为是“合法的”“有法律依据的”,亦说明执法者对法律的解读存在片面性,执法太粗糙、草率。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其中明确规定,要依法科学行使罚款设定权,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全面强化罚款监督。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确保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

显然,各地执法部门需要提高认识,在执法过程中,应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为基本考量,遵循柔性执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等原则,既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呵护市场活力,保障消费者权益。(特约评论员 江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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