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评丨以“法”之名,保护“她权益”

“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支持起诉、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惩治犯罪、司法救助、诉源治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障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先后制定实施了三个周期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为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妇女仍处在就业歧视、性骚扰、网络暴力等问题旋涡之中。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为各级机关指明了救助重点,有效增强了全社会对困难妇女的救助意识。各级机关应对照法律条文,及时救助符合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帮助其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让检察温情贯彻司法救助全过程,为困难妇女救助工作尽一份力。一方面要拓宽渠道,依托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热线等渠道,借助业务系统数据源和平时办案筛选救助线索,及时排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另一方面要提速流程,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加急启动救助程序,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协助提交救助申请、情况证明等材料,并尽快提出审核意见。同时,要准确核定,根据困难妇女家庭经济状况并综合考虑其维系家庭的情形决定支付救助金额度,在救助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按规定对身份信息作屏蔽、隐名等处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事成于和睦,力生于团结。”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实现救助案件信息及时共享,进一步强化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运用相关公益项目和公共志愿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各方优势,落实多元帮扶措施,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救助帮扶困难妇女的有效机制,把对困难妇女群体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只要各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凝聚共同救助合力,妇女的发展环境必定可以持续优化,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切实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尽快摆脱困境,增强困难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陈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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