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家住湖北省当阳市的阿吉从亲戚阿武那里得知,在邻省江西的吉水县,有人可以“代办”驾驶证。
经过“中间人”介绍,阿吉联系到了“有路子”的小刘。小刘拍着胸脯满口承诺,并开出一万八千元的代办费。付款方式为先付一万元,待驾驶证拿到后,再付清余款八千元。
2018年2月2日,在阿武等“中间人”的见证下,阿吉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小刘一万元,小刘遂向阿吉出具收条,写明一星期内,如未代办好驾驶证,将一次性退还该笔款项。
约定到期后,小刘告知阿吉其驾驶证办不了,阿吉失望之余要求小刘返还一万元,但小刘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返还。2020年4月,阿吉将小刘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
驾驶证的办理是行政许可行为,须经过考试、考核等审查程序合格,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颁发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且应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驾驶证的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须要申请人本人符合相应资质,并进行规定科目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小刘为原告阿吉办理驾驶证,阿吉向被告小刘支付相应报酬,看似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但是,该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故合同自始无效,被告小刘收取原告阿吉的费用没有正当性,原告阿吉依法取得返还请求权,因此被告小刘应当返还原告阿吉已支付费用。
最终,在法院的居中调解下,小刘向阿吉返还了一万元。
来源:吉水法院
编辑:李强
审核:夏侯寅
终审:许祖平
(吉水县融媒体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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