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判了!

疫情防控期间

口罩成为广大市民防疫的重要物资

可是

却有人为了牟利私自生产、

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

据了解

今年4月

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医疗器械条件的情况下

曾某某私自租用民房、雇佣人员

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并对外出售

网络图/图文无关

曾某某实际出售的口罩数量为2.4万个

销售金额为4.08万元

经检测

曾某某生产、销售的口罩

无菌检测项目不合格

近日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对这起销售伪劣口罩案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曾某某支付消费者

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共计人民币122400元

赔偿金上缴国库

被告曾某某在

南昌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

赔礼道歉

据悉,该案系今年疫情防控以来全省首例判决的销售伪劣口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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