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抖音发布不实“涉黑”信息 发布者道歉赔偿

随着抖音、快手等社交APP广泛运用,不少人热衷于将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拍成视频发布到各类网络平台,但殊不知这样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对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造成侵害,触犯法律的红线。

11月19日,南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在抖音发布不实“涉黑”信息引发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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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述

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王某(化名)素不相识。2020年7月的一天,因王某所住小区居民用电安装项目出现问题,恰好张某与该项目承包商相识,于是张某受王某所在村委会委托,出面在承包商和小区居民间调和。 当天,王某拍摄了张某在王某居住小区协调处理用电项目时的照片,并冠以“黑恶势力”等文字在网络平台发布。 张某认为王某捏造事实,使用“严惩黑恶”“黑恶势力”等降低其社会评价词语,给其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社会压力和心理负担,要求王某立即删除抖音、微信平台照片、视频,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说理释法, 被告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删除了抖音、微信上的照片、视频,并与原告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抖音、微信平台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恢复原告名誉,并赔偿原告3000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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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应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和行为负责。抖音作为开放的社交媒体,切不可为了追求点击率、增加关注度,恶意将不实信息向外发布。 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凡事三思后行,是保护他人,也是更好地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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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南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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