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由珠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之后,景德镇市首例适用高空抛物罪罪名审理,并判处刑罚的案件。
被告人欧阳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高空抛物罪是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规定的新罪名。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欧阳某将四根带着钉子的木棍从5楼的阳台扔下,砸到楼下停放的宝马车上,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受损,车辆损失13420元。
检察官: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已经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法予以惩处。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欧阳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警示意义
城市高楼林立,万家灯火有你也有我,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头顶随时掉下物品、时刻威胁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该案的宣判,不仅是对被告人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其他社会公众行为的规范和指引。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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