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丨“法不责众”不是聚众哄抢的“底气”

近日,河南周口市淮阳区一农户种植的中药材被当地村民哄抢,种植户劝阻无效,直到警察赶到“劝导”后才得以制止。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的极大关注。

频现聚众哄抢,这与地方政府管理者“偏袒”与“纵容”密不可分。此次药材被抢后,当地农村局通报称,此事并非哄抢,而是村民“误认为”种植户已收割完毕。通报还说,收割完成后,种植户允许村民到田地内捡拾遗留药材是“多年来的习惯”。事发地混淆“哄抢”与“捡拾”概念,刻意淡化村民哄抢的违法性质、纵容村民侵害他人权益,是导致“聚众哄抢”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聚众哄抢”所“聚”之“众”在主观方面是一种由“偶然事件触发”的随大流、法不责众的侥幸心态。这一现象在部分地区已经蔓延成为社会群体问题。参与者“法不责众”、“法不责老”、“浑水摸鱼”的侥幸心理在事件处理中往往能够占据上风。从而暴露出一些地区乡村基层治理的不足。同时,地方政府执法力度偏软更是成为助力哄抢的“温床”。当“法不责众”成为一种普遍意识形态时,就会变成常态习惯而形成一种被人鄙夷的民风。

“公取窃取皆为盗”,古法对聚众哄抢早有明律。法不责众,从来不是立法的原则,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对于聚众哄抢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并根据具体情节和人数的不同,违法者可能面临拘役、罚款或者管制等处罚。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只要实施了哄抢,那就是违法犯罪,就必须依法惩处。我们不能以“习惯”扺消违法责任,不能以执法成本为由弱化执法力度从而助长歪风邪气。对那些哄抢的组织者、领头者、首要分子必须从严从重打击。对一般参加的,如果不能定罪,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只有打到哄抢、偷盗者的痛处,提升违法成本,才能震慑当事人并警示潜在效仿者,逐步形成敬法守法社会氛围。

诚然,根治聚众哄抢不仅要提高法律的刚性约束,加大执法力度,还必须对其背后的乡村治理、文明素养等问题多方着力辨证施治。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社会治理等措施多管齐下,不断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让村民意识到哄抢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从而自觉抵制参与哄抢行为。最终彻底遏制这股歪风邪气,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有序,让“路不拾遗”景象重现美丽新农村。(朱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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